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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金翠与王有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翠,王有友,灵寿县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760号原告(执行案外人):董金翠,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有友,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被执行人):灵寿县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岗头村。法定代表人:王俊龙,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被执行人):刘爱军,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董金翠与被告王有友、第三人灵寿县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灵寿县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翠撤回对第三人灵寿县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琳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王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