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雨虎、潘美华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通 知 书(2017)苏12刑申11号袁雨虎、潘美华:你们为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刑初483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17)苏12刑终1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你们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已提交了翔实的证据资料,已经能够初步证明王成、胡海涛等有非法拘禁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应当依据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交由刑事审判庭审理。法院受理起诉只是作形式审查,但一审法院越过审判部门,直接对案件实体进行认定,破坏了法院的审理机制,应当依法纠正。本院经复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具有缺乏罪证、被告人死亡、下落不明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的审查不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还应对证据材料能否证明犯罪事实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对你们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罪证不足,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符合上述规定。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希你们服判息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