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卓异与翟萤石、薛晓旭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异,翟萤石,薛晓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24号原告:陈卓异,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5号。被告:翟萤石,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被告:薛晓旭,女,1984年10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异诉被告翟萤石、薛晓旭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卓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6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