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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林洁铭与林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洁铭,林沛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419号原告:林洁铭,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沛佳,男,1994年12日4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洁铭与被告林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洁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洁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甜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