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海燕与林根明、李梅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海燕,林根明,李梅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75号申请人:崔海燕,女,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林根明,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梅芳,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崔海燕与林根明、李梅芳借款合同纠纷。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林根明向申请人崔海燕借款5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根明、李梅芳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