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298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51725.99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武汉分行以其自身信用及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1725.99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37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