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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国旺申请执行王俊伟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旺,王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旺,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号267。被执行人王俊伟,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兴舆农贸市场。张国旺申请执行王俊伟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