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新琼肖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华新琼,肖强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490号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C3-17-3、C3-17-4、C3-17-5、C3-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3231L。法定代表人:肖家运,董事长。被告:华新琼,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肖强,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强、华新琼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鲲鹏审判员 张 行审判员 冯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人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