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0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尚伟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天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伟,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天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153号原告:张尚伟,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芬,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达到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被告:宁德市天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支提路以南、国宝路以东、河道以北的仓库厂房第3、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1721829Y。法定代表人:杨东河,董事长。原告张尚伟与被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天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尚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尚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张尚伟负担。审 判 长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七年��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