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群与池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群,池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30号原告:罗群,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池远,男,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罗群与被告池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池远立即偿还借款3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由池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池远因需向罗群借款38400元(其中的7000元为池远用罗群的支付宝在招联好期贷的贷款),2016年10月18日,池远出具了一份《借条》,承诺会尽快归还借款。后池远返还了借款3400元。经催讨,池远拒不返还剩余借款,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池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群与池远系朋友关系。池远因需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向罗群借款。经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10月18日,池远共欠罗群38400元(其中的7000元为池远用罗群的支付宝在招联好期贷的贷款)。池远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由罗群收执。对上述借款,池远仅偿还了3400元其余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池远欠罗群38400元系经双方确认;池远未应罗群的主张如数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罗群诉请池远偿还借款384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利率,但罗群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池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群38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池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义 龙人民陪审员 黄 贵 财人民陪审员 姚 先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