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开菊案驳回再审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民监18号张开菊: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以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而不调取,造成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本案经本院阅卷、复查后认为,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诉人2008年离开了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上诉人应当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申诉人在2014年才提出,故认定其已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妥。综上,(2015)青民一终字第81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望你理性对待,尽快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