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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开菊案驳回再审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民监18号张开菊: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以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而不调取,造成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本案经本院阅卷、复查后认为,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诉人2008年离开了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上诉人应当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申诉人在2014年才提出,故认定其已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妥。综上,(2015)青民一终字第81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望你理性对待,尽快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