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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615王杰元与XX荣、杨美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元,XX荣,杨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元,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XX荣,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杨美英,女,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王杰元与XX荣、杨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7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王杰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杰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7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