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郝翔策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翔策,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郝翔策。委托代理人马惠芳。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眉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郝翔策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返还购房款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尚都公馆”项目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其它诉讼案件先行查封。处置条件不成熟,作出(2014)眉东执字第3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申请执行人郝翔策同意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履行返还购房款6万元后,余下不足部份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购房款6万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