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7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鹏志化工经营部与清远市升华建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鹏志化工经营部,清远市升华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7431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志化工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西华孔村孔昭国4号铺,工商注册号码:440682601359903。法定代表人:艾永生。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升华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陶瓷产业基地A2-2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92438432E。法定代表人:陈伟森。委托代理人:邱建平,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志化工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7.49元、财产保全费3693.99元,合共883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