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张连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张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17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连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张连刚贪污、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3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连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31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连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