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单志霞、贾平与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志霞,贾平,李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337号原告:单志霞。原告:贾平。委托代理人:徐桂荣,系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明,现下落不明。原告单志霞、贾平与被告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单志霞及委托代理人徐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志霞、贾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建明、张香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分的标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李建明、张香承担。李建明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单志霞、贾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8日,李建明给原告单志霞出具借条一份,李建明向原告单志霞借款20000元,以其三间平房作为抵押,不还款其三间平房归单志霞所有,借款期限2个月,同时约定两个月的利息为1200元,月息为3分。1200元利息被告已给付二原告,自2015年1月份至今利息未给付。2017年2月23日,江源区正岔街道东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李建明、张香身份信息及不知去向的事实。庭审中,原告撤回对张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单志霞、贾平提交的李建明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故被告李建明应当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的规定,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单志霞、贾平主张年利率24%的利息,未超过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单志霞、贾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分的标准给付利息;二、原告单志霞、贾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李建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武艳人民陪审员 张晓晨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