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7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少芝与孙彦生与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彦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7192号之一申请人: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雄光,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斌,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彦生。原告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彦生、王少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彦生在海南惠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0%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11540XXXXX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彦生在海南惠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为群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歆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