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建峰与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峰,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554号原告:白建峰,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海平,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新郑市客运站以东)无限极保健品店。原告白建峰与被告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白建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建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