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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少文、唐姣娥因与周石初、王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少文,唐姣娥,周石初,王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21号申请人:王少文申请人:唐姣娥被申请人:周石初被申请人:王平申请人王少文、唐姣娥因与被申请人周石初、王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的损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石初、王平的肇事车辆即陆地巡洋舰JXXXXX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湘AXXX**,发动机号:1XXXXXX53)的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少文、唐姣娥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平名下的陆地巡洋舰J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湘AXXX**,发动机号:1GXXXXXX253),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少文、唐姣娥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伟兰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