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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鲍安林与李孝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安林,李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鲍安林,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李孝杰,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鲍安林与被执行人李孝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且下落不明,并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