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05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2,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了(2011)延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2自2011年3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抚养费五百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某2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2未履行法律义务,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2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一元七角五分。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2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1)延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平审 判 员 李振和代理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