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道凤与苏光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凤,苏光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952号原告:徐道凤,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文意(代理权限: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文书,代为收集整理证据,代为举证质证,代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活动,代为调解),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光友,男,汉族,46岁,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公司地址:随州市汉东路142号。原告徐道凤与被告苏光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徐道凤现以起诉时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没有审核清楚,导致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