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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贾站站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站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890号罪犯贾站站,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台玉刑初字第1119号刑事判���,以被告人贾站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站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站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站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站站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