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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献坤、温承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献坤,温承泉,姚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陈献坤,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干部,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温承泉,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退休干部,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姚尹亮,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职工,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献坤与被执行人温承泉、姚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