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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斯登达木巴与敖日格乐宝力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登达木巴,敖日格乐宝力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斯登达木巴,男,1960,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敖日格乐宝力尔,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斯登达木巴与被执行人敖日格乐宝力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91号,要求被执行人敖日格乐宝力尔给付7648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敖日格乐宝力尔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76481元及执行费1047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愣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