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众康床业有限公司、姜文清、姜文秀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吉林省众康床业有限公司,姜文清,姜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众康床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文清,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姜文秀,男,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众康床业有限公司、姜文清、姜文秀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6)吉辽国证执字第04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6)吉辽国证执字第046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张启勋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沐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