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熊远怀与徐谷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远怀,徐谷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23号申请人熊远怀,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徐谷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熊远怀于2017年6月12日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谷桐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白沙路房屋一幢。申请人熊远怀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沿溪镇花园村新园组房屋一幢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徐谷桐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白沙路房屋一幢。二、查封熊远怀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沿溪镇花园村新园组房屋一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