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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元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梁灶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雄井春,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泉。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拖欠的货款27097.5元及利息、受理费239元。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给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了结此案。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则由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耀泉在150000元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进行清还。另外,被执行人现场缴付了本案执行费125元。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 强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符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