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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59号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胡磊,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建华,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鄢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