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与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王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353号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经营者:柳建勋。被告:王凯。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与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的经营者柳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肉款6200.00元。事实和理由:在2016年8月之前,被告曾多次在我冷鲜肉店买肉,截至2016年8月29日,被告共欠原告肉款1万元。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两次付欠款3800.00元,还下欠6200.00元未付。被告王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凯多次在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购买冷鲜肉,截至2016年8月29日,共欠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货款1万元。后经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多次催要,被告王凯给付货款3800.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王凯欠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货款6200.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凯依法应当给付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货款62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县柳建勋生肉店货款6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王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