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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集文、陈定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集文,陈定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陈集文,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定柱,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61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615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查控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本院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