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赵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赵俊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491号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松,任公司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51233139。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俊江,男,1946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3元,本院减半收取2816元,由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