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热苏、马全兵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热苏,马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8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热苏,男,生于1991年5月7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兰州。被执行人:马全兵,男,生于1988年6月1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马热苏、马全兵为被执行人的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祝藏族自治县(2015)天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热苏、马全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马热苏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全兵缴纳罚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7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热苏、马全兵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村委会证明马热苏、马全兵在××区无任何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马热苏、马全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如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