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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长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闫月平,雷海臣,王秀兰,周长源,雷丽芬,张令广,孟新,雷玉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宋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18号。主要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闫月平,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华佗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雷海臣,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闫月平之夫。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前金海村村民,现住阳谷县。被告:周长源,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址同上,系被告王秀兰之夫。被执行人:雷丽芬,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华佗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令广,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高庙王乡北彭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孟新,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南街居委会5组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雷玉稳,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华佗庙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孟新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49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长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长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长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户内存款人民币77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