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船山执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乃森申请执行李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森,李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991号之二申请人:王乃森,男性,58岁,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被执行人:李锦,男性,43岁,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城河北巷。关于王乃森申请执行李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锦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