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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魏锦华、邵俊女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魏锦华,邵俊,魏刚,张二梅,王海军,贾霞,杨春,李白,刘建军,张梅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381号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建银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薛瑞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磊,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告:魏锦华,公民身份号码×××,男,出生于1957年12月23日,汉族,东胜区供水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邵俊女,公民身份号码×××,女,出生于1958年7月2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魏刚,公民身份号码×××,男,出生于1982年7月2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二梅,公民身份号码×××,女,出生于1982年5月19日,汉族,万正集团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海军,公民身份号码×××,男,出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苇海工程装饰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贾霞,公民身份号码×××,女,出生于1980年11月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春,公民身份号码×××,男,出生于1981年10月25日,汉族,万正集团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白,公民身份号码×××,女,出生于1980年12月2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出生于1979年2月23日,汉族,盛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梅,公民身份号码×××,女,出生于1979年10月1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锦华、邵俊女、魏刚、张二梅、王海军、贾霞、杨春、李白、刘建军、张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15元,减半收取计8358元,由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