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顺清李远美等与李代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天福,陈让桂,李远美,齐顺清,齐顺平,李代陆,重庆市万州区福奥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天福,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系本案死者齐兴发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让桂,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系本案死者齐兴发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远美,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系本案死者齐兴发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顺清,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系本案死者齐兴发之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顺平,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系本案死者齐兴发之次子。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晏平,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代陆,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福奥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五星村1组41号,企业通信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办事处站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天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宁波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9079122783。负责人:魏光健,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瑞明,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天福、陈让桂、李远美、齐顺清、齐顺平因与被上诉人李代陆、重庆市万州区福奥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天福、陈让桂、李远美、齐顺清、齐顺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齐天福、陈让桂、李远美、齐顺清、齐顺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天福、陈让桂、李远美、齐顺清、齐顺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上诉人齐天福、陈让桂、李远美、齐顺清、齐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