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廖庭庭、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廖庭庭,廖敏,郑亦平,郑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15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服务中心。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宏伟,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庭庭,女,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廖敏,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郑亦平,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郑昕,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廖庭庭、廖敏、郑亦平、郑昕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郑亦平、廖敏、郑昕诉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郑亦平、廖敏、郑昕诉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至关重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人民陪审员 史隆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思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