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尹晓明与庄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明,庄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374号原告:尹晓明,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岩,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翊,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尹晓明与被告庄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雪梅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