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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尹晓明与庄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明,庄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374号原告:尹晓明,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岩,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翊,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尹晓明与被告庄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雪梅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