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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伊德年与赵庆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德年,赵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88号申请执行人伊德年,1971年3月29日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赵庆林,男,1964年12月17日生,住四平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伊德年与被执行人赵庆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为651432.29元。2016年12月30日将赵庆林的银行存款21100元划拨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伊德年,2017年3月28日将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4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伊德年。经过财产调查,赵庆林名下没有存款和车辆及证券投资,本院已将赵庆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伊德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再14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