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范增禄与杨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增禄,杨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02号申请人范增禄,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申请人杨骞,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范增禄与被申请人杨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2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解除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科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