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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539、540、877、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刘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635号(2017)鲁1402执539、540、877、88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桐,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被执行人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刘汝祥被执行人刘汝祥,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6)德众信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刘汝祥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12号产权证号:109556、105626、105622、向阳南路112号10955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