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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有才与金友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才,金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张有才,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金友培,男,1957年4月1日出生,59岁,汉族号码320723195704013230,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张有才与被执行人金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有才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3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友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金友培在我院案件数量多,标的总数额较大,是批量案件。我院已与金友培多次谈话并形成书面材料。我院已首封孙秀清执行金友培案件于2017年2月9日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友培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图河乡三舍老街南侧坐南朝北三间三层一套,因此房屋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司退回该委托业务并出函明确告知不予评估,评估拍卖被迫中止。未发现其他有价值且符合执行条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小金额银行存款,本案标的较大,不具有扣划存款价值,但本院依职权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执行终结,但本院仍依职权定期查控,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灌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旻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