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理信诉被告向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理信,瞿开丑,向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789号原告:杨理信,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瞿开丑,男,1968年7月7日出生,瑶族。被告:向威,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理信诉被告向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12月19日,瞿开丑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理信、瞿开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威到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理信、瞿开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杨理信、瞿开丑木工工资10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前几年在怀化市河西进行在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雇请原告为首的几位木工在尚瑞美业从事装修工作。工资都是原告经手同意结算领取。被告不肯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经结算共拖欠工资82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9月15日,被告经过结算向原告出具一张工资欠条。并承诺2015年底前付5万元,另被告欠原告杨理信在河西装修KTV的工钱20000元,共计1028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要原告自己到银行贷款解决缺钱的问题,并承诺愿意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因被告多次以缺钱为由一直拖欠工资未付,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向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杨理信、瞿明做红星路尚锐美业木工工资捌万贰仟捌佰元(¥:82800)。2015年底前付50000元(伍万元)。另查明,原告瞿开丑在外做事时一直使用瞿明这个名字,其并持有一份案外人杨鹏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瞿明工程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2014.7.4。再查明,原告杨理信制作一份《河西KTV木工工资结算单》,该清单上有40人的工作时间及应得工资情况及电动工具维修及工程补贴,共计为17300元。该结算单下方注明已付143000元,剩余30000元。案外人廉清竹签署:属实,2014年6月20日。被告签署:同意��付,2014.6.20日。原告杨理信庭审陈述案外人廉清竹与被告系合伙关系。上述案件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举证,本院确认,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查询表,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二、欠条,证实被告欠两原告木工工资款82800元;证据三、河西KTV木工工资结算单明细表,证实被告欠原告杨理信河西KTV木工工资;证据四、欠条一份,证实原告瞿开丑用瞿明的名字在外做事的事实。证据五、庭审笔录,证实本案其他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欠条时,是对所欠木工工资的确认,并承诺于2015年底前付5万元,却未按照约定履行,构成违约,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8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理信所主张的河西KTV的工资款根据其陈述并非被告的个人欠款,被告只是该欠款的合伙人之一,且原告瞿开丑与该笔欠款无关联,故该笔欠款应为另一个法律关系,原告杨理信应另行主张权利,对于两原告请求超过82800元的诉讼该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杨理信、瞿开丑木工工资82800元;二、驳回杨理信、瞿开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向威负担1870元,由原告杨理信负担4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陈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