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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陆飞与浍沟镇叶赵砖厂、李玉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飞,浍沟镇叶赵砖厂,李玉喜,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陆飞,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浍沟镇叶赵砖厂,住所地灵璧县浍沟镇叶赵村。被执行人:李玉喜,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王淑梅,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飞与被执行人浍沟镇叶赵砖厂、李玉喜、王淑梅(2016)皖1323民初12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且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全飞审 判 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