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陆飞与浍沟镇叶赵砖厂、李玉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飞,浍沟镇叶赵砖厂,李玉喜,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陆飞,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浍沟镇叶赵砖厂,住所地灵璧县浍沟镇叶赵村。被执行人:李玉喜,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王淑梅,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飞与被执行人浍沟镇叶赵砖厂、李玉喜、王淑梅(2016)皖1323民初12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且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全飞审 判 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