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买卖合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阜阳市太和县港口路7号。被执行人:吴某,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买卖合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125300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