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杜波与和朋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波,和朋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291号原告:杜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和朋朋,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杜波诉被告和朋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杜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杜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