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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杜波与和朋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波,和朋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291号原告:杜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和朋朋,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杜波诉被告和朋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杜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杜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