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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苏玲芳与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玲芳,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苏玲芳,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百炳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玲芳与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补缴保险、办理保险转移手续,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处于停产状况,法定代表人白炳良暂时无法找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时 晗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