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宝平、周柏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宝平,周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宝平,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周柏松,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潘宝平与被执行人周柏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1日权利人潘宝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柏松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柏松退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200000元及利息损失23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12元、执行费325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周柏松及其配偶财产状况。经查:2017年2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周柏松名下无车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开户的四个帐户均被本院冻结,帐上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城北分理处、衡阳台源分理处、武汉山坡分理处,虽有开户但均无存款。2017年3月9日,本院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依法调取了周柏松结婚登记信息,并对其配偶蒋杏仁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未能发现其配偶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18日,本院在武汉市江夏区建设局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柏松房屋产权信息进行查询,亦未查询到周柏松房屋产权登记信息。2017年3月22日,已将被执行人周柏松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潘宝平,同时申请执行人潘宝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