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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爱菊与合肥百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菊,合肥百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737号原告:李爱菊,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百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萧城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48594N。负责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菊与被告合肥百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爱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计1937.50元,由原告李爱菊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